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1259号 原告孙某某,男。 被告王某,女。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夫妻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常年有病,原告所挣工资大部分用于给被告看病。随着时间推移,夫妻感情无和好表现,反而矛盾日渐加深。原告无奈于2014年3月7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因找不到被告法院,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这半年期间仍然找不到被告,而夫妻感情仍没有一点和好的迹象。为此,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无财产和债务纠纷。 被告辩称,一、原告与答辩人并非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也并非“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前,双方都居住于舞阳县侯集镇王小贵村第8小组,早已相识,有所了解。双方于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二、原告诉状中提及答辩人“常年有病而原告所挣工资大部分用于给被告治病”之说歪曲事实。双方结婚时,答辩人身体状况良好,无任何不适,只是近二年来被确诊为“强直性脊柱炎”,因原告不予以治疗,导致答辩人病情加重,疼痛症状明显,活动受限。原告早年染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他的工资收入多被他用于赌博、赌六合彩输掉了,也有一部分用于还他个人债务。这期间,答辩人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有时只能做些手工弥补家用,还时常遭受着原告的冷嘲热讽,让答辩人承受着身体与精神的双重压力与折磨。三、原告诉状中“找不到被告”一说更是荒谬!自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5日,原告与答辩人共同居住在广州,原告在附近的音响厂工作。望法院查明事实,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给一个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自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一直在广州生活。原告于2014年3月7日曾起诉离婚,但是却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4年11月17日,原告孙某某再次起诉,但却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原告尽管提出一些离婚的理由,但是却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国 良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锋(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