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夏民初字第01250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孟庆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坤鹏,夏邑县刘店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付起。 被告祁晓晓。 被告李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付起、祁晓晓、李文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付起、祁晓晓、李文化的起诉。 审判长 李红卫 审判员 金 梅 审判员 孟昭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