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齐某甲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甲,曾用名齐曾用,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甲,曾用名齐曾用,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乔司派出所抓获,羁押在当地看守所,10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齐某甲听说其父亲齐某乙在其村被同村村民齐某丙殴打,即赶到现场用钢筋棍将齐某丙的头部打伤,致其头顶部两处创口,分别长3.8cm、6.1cm,累计长度9.9cm,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刘志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被害人齐某丙对引发本案负有过错。被告人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齐某甲亲属与被害人齐某丙达成协议,赔偿齐某丙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齐某丙对齐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出具了谅解书,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齐某丙的陈述。2013年5月11日8时许,我在村里吆喝,齐某乙及其妻子杨某某过来骂我,我和他们对骂,他们用拳头打我,村长齐某丁来后,我们都走了。没走多远,齐某乙、杨某某、齐某甲和齐某乙的二哥齐某己追来,齐某乙拿着铁榔头,齐某甲拿着一米多长的螺纹钢朝我腿部打,杨某某拿着砖头朝我身上砸,齐某甲用螺纹钢朝我头部打一下,将我头部打流血,又朝我头部打一下,将我打倒在地,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证人齐某丁的证言。2013年5月11日8时许,我在曹集乡许堤口村齐庄南地,听到北边有人吵架,过去看到齐某乙与齐某丙在吵架,我劝他们回家,齐某乙就走了。我劝齐某丙时,齐某乙拿着一个类似?头的工具,齐某乙的儿子齐某甲拿着一根1.5米长的螺纹钢过来,齐某乙用那工具打了一下齐某丙的肩膀,齐某甲用螺纹钢将齐某丙头部打流血,我随即报警。这时齐某甲又用螺纹钢朝齐某丙头部打一下,将齐某丙打倒在地,齐某乙用那工具朝齐某丙腿部打了五六下,齐某甲用螺纹钢朝齐某丙腿部打一下,后120急救车过来将齐某丙送到医院。
3、证人齐某戊的证言。2013年5月11日8时许,我回曹集乡许堤口齐庄村的家时听到有人喊叫,看到齐某乙拿着一个类似大?头的工具、齐某甲拿着一根约1.5米长的螺纹钢正在打齐某丙,齐某丙脸上都是血,齐某甲用螺纹钢朝齐某丙头部打一下,将齐某丙打倒在地,齐某乙用那个工具朝齐某丙身上、腿上打。
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11日8时许,我在曹集乡许堤口齐庄村盖房子,看到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后来知道是齐某丙)与齐某乙打架,村民将他们拉开。过了一会,齐某乙拿着?头和一个拿着钢筋棍的男青年过来打齐某丙,齐某丙向南跑,齐某乙和男青年去追。后齐某丙回来,头上都是血,齐某乙和男青年在后面追着打齐某丙,齐某丙倒在地上。
5、证人齐某乙于2013年7月2日的证言。大约一个月前的一天7时许,我在家听到外面有人在骂,出去看到齐某丙,就问他骂什么,他说骂我,我们发生争执、厮打。我妻子去叫我儿子齐某甲。齐某甲拿着一根钢筋棍过来,我用拳头打齐某丙,齐某甲用钢筋棍打齐某丙,齐某丙的头流血了。
6、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2013年5月11日8时许,我在家睡觉,我妈妈说我爸爸齐某乙快被人打死了,让我去看看。我起床在家拿了一根带螺纹的钢筋棍出去,看到我爸爸在路边躺着,齐某丙在一边坐着,我问齐某丙为什么打我爸爸,齐某丙没有说话,我就用钢筋棍朝齐某丙的头部和身上乱打,齐某丙用拳头和我打。打了一会,我爸爸说不要打了,齐某丙坐在地上,我看到他头部出血,后被120急救车拉走了。
7、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证人齐某丁辨认,齐某丁指出被告人齐某甲是2013年5月11日拿螺纹钢打伤齐某丙头部的人。
8、伤情照片、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齐某丙头顶部分别有长3.8cm、6.1cm的创口各一处,累计长度9.9cm,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9、抓获经过、临时羁押单,证实2014年10月18日8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乔司派出所在当地一家服装厂宿舍内将被告人齐某甲抓获,临时羁押在余杭区看守所。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齐某甲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齐某甲与被害人齐某丙系同村邻里,在其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应采取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持械殴打他人。辩护人关于齐某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姬凤云
审判员  彭秋丽
审判员  蒋昊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欣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郭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