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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秀玲不服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段秀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何营乡政府路566号。 被告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丁学明,职务局长。 第三人纪红坤,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段秀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何营乡政府路566号。
被告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丁学明,职务局长。
第三人纪红坤,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薜湖镇李草楼村纪庄东组019号。
原告段秀玲不服被告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秀玲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