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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建党与被上诉人焦甲旺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党,男。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甲旺,男。 委托代理人史柯。 上诉人刘建党与被上诉人焦甲旺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党,男。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甲旺,男。
委托代理人史柯。
上诉人刘建党与被上诉人焦甲旺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建党的委托代理人周明军,被上诉人焦甲旺及委托代理人史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桐柏县平氏镇曙光路的房屋建筑工程,原材料由被告提供。协议约定了施工期限和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过程中,被告的亲属在工地进行了指导。被告现已入住该房屋。该工程总造价为102425元,被告已支付600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时,被告以原告施工质量有问题且房顶未粉刷为由拒付原告下余工程款。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焦甲旺完成了自己的建筑工作,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辩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室内房顶未粉刷工程尚未完工,故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房屋出现裂纹和渗漏水现象是原告施工造成的,故被告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现已入住该房屋,应视为已验收。对于被告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02425元,被告已支付60000元,对此双方均认可,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24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刘建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家旺(焦甲旺)支付工程款42425元。被告刘建党如果未按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刘建党承担。
刘建党上诉称,1、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审理时因上诉人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上诉人在原审依法提起反诉,原审不予受理反诉违反法定程序。因原审不予受理反诉,上诉人无奈就施工质量问题重新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上诉人已申请对施工质量进行鉴定。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是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前提,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结为依据,另一案未审结,本案应中止诉讼。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上诉人已经入住该房屋视为已经验收与事实不符。施工结束后上诉人即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因此拒付工程款,被上诉人迟迟不予解决,上诉人无处居住,不得已入住,不能视为已经验收。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完成自己的工作错误。双方约定的施工价格包括房顶粉刷,上诉人的房屋屋顶未粉刷,其工作未全部完成。被上诉人的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拒绝返工、修理,上诉人有权拒付工程款。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请求改判或发还重审。
焦甲旺答辩称,1、原审程序合法。被上诉人原审起诉是债权债务纠纷,上诉人要求损害赔偿是侵权纠纷,不能一并处理。上诉人在原审反诉已超过法定期间。反诉不是必须合并审理。本案不需要上诉人另案起诉案件为依据。2、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无误。上诉人不但对房屋进行了验收,而且已装修入住。按当地建筑市场标准,用竹胶板浇顶不进行粉顶。上诉人称二楼房顶裂纹漏水是施工人有过错,同样没有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刘建党提供了如下证据:
1、反诉答辩状、准予提起反诉申请书,证明刘建党在原审提出反诉。
2、民事诉状、诉讼费收据,证明刘建党因房屋质量问题已在原审另行起诉。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宅基地款收据,证实刘建党的房屋系合法建设。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刘建党因房屋质量问题已在原审法院对焦甲旺另行提起诉讼。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焦甲旺与刘建党签订建房施工协议,房屋建成后,刘建党已入住、使用,双方对工程款总额及欠付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刘建党依法应向焦甲旺支付剩余工程款。刘建党提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质量不符合约定是由于承包人焦甲旺的过错造成的。刘建党称焦甲旺有部分工程量未完成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审判决刘建党支付焦甲旺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刘建党已就房屋质量问题在原审法院对焦甲旺另行提起诉讼,而本案不是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审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刘建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