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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波诉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王俊波,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选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俊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王俊波,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选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俊波诉被告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纺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泽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伟业纺织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俊波诉称:2011年9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21%。后被告于2014年6月份开始陆陆续续还款14.5万元,期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卢选锋给原告书写还款协议1份,但至今被告仍欠借款本金5.5万元及2014年9月5日至今的利息0.2万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0.2万元。

被告伟业纺织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伟业纺织借王俊波现金20万元整,并出具收据1份,载明:“今收到王俊波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利息按年息21%计算(利息每月结一次)。”2014年8月4日,伟业纺织法定代表人卢选锋向王俊波出具还款协议1份,载明:“伟业纺织欠王俊波十万元整,经双方协商2014年9月20日前还清。”该期限届满后,伟业纺织公司偿还部分借款,余款5.5万元未偿还,王俊波起诉来院,要求伟业纺织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0.2万元(按年利率21%自2014年9月5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伟业纺织与与原告王俊波之间的借贷事实由借条和还款协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伟业纺织没有按时完全偿还借款,原告王俊波诉至本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俊波主张利息2000元,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1%,从还款计划确定还清之日的次日(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以2000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波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本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

审判员      刘志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 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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