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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峰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00327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00327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时任三门峡市中心血站站长的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三次收受梁某某贿赂款共计7万元,为梁某某承揽三门峡市中心血站办公楼内部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8月26日上缴受贿款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三门峡市中心血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梁某某现金1万元、5万元和1万元,共计7万元,为梁某某承揽三门峡市中心血站办公楼内部装修工程和及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

另查明:1、被告人马某某将2013年春节前收受梁某某的5万元用于本单位集资,其余2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2、2014年8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

3、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受贿款项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梁某某、韩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三门峡市编委文件、三门峡市中心血站会议记录、评标报告,工程施工合同,交款收据,转账凭证及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受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交全部赃款,可视为被告人马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马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某退交的7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曾 庆 果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如 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丹(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