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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丰厚与马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贠丰厚,男,生于1955年2月28日,汉族,工人,现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马振海,男,生于1969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原告贠丰厚诉被告马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贠丰厚,男,生于1955年2月28日,汉族,工人,现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马振海,男,生于1969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原告贠丰厚诉被告马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贠丰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振海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贠丰厚诉称:2012年6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万元。

被告马振海在法定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

原告贠丰厚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欲证实被告借原告现金1万元。

被告马振海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6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贠丰厚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马振海,2012年6月25日”。之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1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对此纠纷的产生,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马振海支付原告贠丰厚借款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振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春芳

审 判 员  王中英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放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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