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省舞阳县地方税务局与孟庆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初字第9号 申请人:河南省舞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崔付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孟庆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初字第9号
申请人:河南省舞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崔付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孟庆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河南省舞阳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舞阳地税局)与被申请人孟庆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舞阳地税局委托代理人崔付中、被申请人孟庆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兰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舞阳地税局要求撤销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舞仲案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如下:一、程序违法。仲裁卷宗显示立案日期晚于开庭日期;裁决未依据请求范围;该案不是简单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错误。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终局裁决事项,申请补发工资数额也超出终局裁决范围;舞阳地税局无用工权,不是适格的仲裁被申请人,双方为有偿帮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证人未出庭、证据非原件就采信证人证言,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错误。
舞阳地税局为支持其主张经本院准许申请黄运山、吴贵停、史博三人出庭作证。
被申请人孟庆阁答辩称,2014年7月20日立案,原定2014年9月16日开庭因进行调解而未开庭,2014年10月21日补充申请,2014年11月12日开庭,不违反程序。裁决符合劳动法规定,亦未超出请求范围。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独任仲裁。该案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事项中没有确认劳动关系这项内容,该裁决确定为一裁终局正确。舞阳地税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孟庆阁向仲裁庭提交了其亲笔开具的完税票据和黄运山、吴贵停、史博的证言,证明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舞阳地税局仲裁中未提交任何证据。仲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进行。本案仲裁立案、开庭程序合法,独任仲裁也是法律规定的仲裁庭组成形式,是否为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应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由裁量范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属社会保险,仲裁裁决没有超出仲裁申请及补充申请请求范围。本案仲裁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仲裁裁决应为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终局裁决。舞阳地税局属于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仲裁采信的黄运山、吴贵停、史博出具的书面证言与本案庭审中三人所作证言虽有不一致之处,但并不存在伪造证据情形。本案仲裁裁决亦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综上所述,舞阳地税局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省舞阳县地方税务局要求撤销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舞仲案字(2014)第109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舞阳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珂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