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惩,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启程,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秋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惩因与被上诉人吴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33号判决,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惩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启程,被上诉人吴秋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改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