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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惩与吴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惩,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启程,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秋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惩,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启程,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秋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惩因与被上诉人吴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33号判决,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惩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启程,被上诉人吴秋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改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