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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俐君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5)漯法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樊俐君,女,汉族。 申请复议人樊俐君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颍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临法强字第1452号拘留决定,先向临颍法院提出口头复议称其未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5)漯法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樊俐君,女,汉族。

申请复议人樊俐君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颍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临法强字第1452号拘留决定,先向临颍法院提出口头复议称其未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门口滞留,没有不听劝阻,没有干扰办公,情绪激动是因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求市中院撤销拘留决定,临颍法院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后又向本院递交书面复议申请称,1、临颍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无主体资格,是滥用职权。2、拘留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3、临颍法院的拘留决定没有事实依据。4、临颍法院滥用职权,拘留措施违法失当。请求依法确认临颍法院对申请人实施拘留行为违法,撤销临颍法院(2014)临法强字第1452号拘留决定,依法裁定临颍法院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及其他损失共计15万元。

经审查,樊俐君诉刘振江借款纠纷一案,临颍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临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振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樊俐君借款本金119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振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樊俐君于2006年7月6日申请临颍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为47868.70元。临颍法院于200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后至2009年4月28日,分批次给樊俐君执行回借款及利息共计61600.15元,至此临颍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樊俐君却坚持自己的计算方式,要求数额高达数十亿元,并以案件未执行完毕为由不断上访。2011年7月该案经河南省委政法委评查后,出具结论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上访人樊俐君的合法权益已得到有效保护、本案不存在执行不到位问题,樊俐君的行为属无理上访”。后樊俐君不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仍不息诉罢访,继续多次无理上访,并在省法院门口、执行信访接待窗口喧哗叫嚷,恶意煽动其他上访群众集体闹访、缠访,侮辱接待窗口工作人员,拦截公务车辆出入,阻挠执行工作正常开展,严重妨碍省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以上情况有省法院书面证明及视频资料予以佐证。临颍法院遂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综上,樊俐君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临颍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樊俐君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