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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焕芝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5)漯法执复字第7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付焕芝,女,汉族。 申请复议人付焕芝因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1444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付焕芝认为,1、其所建房屋具有合法房产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5)漯法执复字第7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付焕芝,女,汉族。

申请复议人付焕芝因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1444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付焕芝认为,1、其所建房屋具有合法房产权证书,该罚款决定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其所在村组正对原审判决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过程中。2、其年过六旬,丈夫已经去世,自己根本无力履行房屋拆除义务,自始至终未对法院的执行采取过任何暴力对抗行为,法院对其罚款50000元与法律规定精神不符。请求撤销(2014)临执字第1444号罚款决定。

经审查,秦付山诉付焕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2)临民南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判令付焕芝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在秦付山临国用(2010)第000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建筑物。判决生效后,付焕芝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秦付山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向付焕芝送达了(2014)临法执字第424号执行通知书,限令付焕芝于2014年9月8日前按照(2012)临民南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期满后,因付焕芝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临执字第1444号罚款决定,对付焕芝罚款50000元。付焕芝对罚款决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故临颍县人民法院对付焕芝罚款并无不当。关于申请复议人付焕芝复议称,其所在村组正对原审判决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过程中等复议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故付焕芝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付焕芝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