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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兴稷与被上诉人张晋辉、原审第三人马晓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兴稷,男,回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晋辉,又名张辉,男,回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 委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兴稷,男,回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晋辉,又名张辉,男,回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晓霏,女,回族,1983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兴稷因与被上诉人张晋辉、原审第三人马晓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兴稷的委托代理人孙闯、被上诉人张晋辉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原审第三人马晓霏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玉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曹 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