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娟,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金,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小娟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金土地物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小娟的委托代理人王超、被上诉人漯河金土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辉、李秀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