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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丽霞诉被告李新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魏民一初字第657号 原告:王丽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六,男,汉族 原告王丽霞诉被告李新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魏民一初字第657号
原告:王丽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六,男,汉族
原告王丽霞诉被告李新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霞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丽霞诉称:2013年2月,被告妻子郝美英向原告借款4200元,双方约定2013年3月6日归还,郝美英于2013年6、7月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新六归还原告借款4200元及利息182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11月27日,今后利息计算至本金还完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新六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新六与郝美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6日,郝美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王丽霞现金肆仟贰佰元,2月6日借,到2013年3月6日还。郝美英2013年2月6日”。郝美英于2013年7月去世,原告王丽霞向郝美英的丈夫李新六主张债权,引起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借条、李新六与郝美英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是郝美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郝美英已去世,原告享有向被告李新六主张债权的权利。被告借款未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王丽霞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200元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有借期,原告主张自逾期利息之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新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丽霞借款4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3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新六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