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208号 原告:张嘉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明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田田,女,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琳诉被告马田田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嘉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嘉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嘉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嘉琳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