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62年生,住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禄某某,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禄某某,男,汉族,1975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闫长庚 代理审判员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会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