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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国胜与被上诉人吴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胜,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延峰,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刚涛,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胜,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延峰,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刚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国胜因与被上诉人吴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胜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国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王国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