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胜,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延峰,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刚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国胜因与被上诉人吴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胜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国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王国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