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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麒源与冯钰期、冯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98号 原告冯麒源,男 被告冯钰期,女 被告冯上英,女 原告冯麒源诉被告冯钰期、冯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98号
原告冯麒源,男
被告冯钰期,女
被告冯上英,女
原告冯麒源诉被告冯钰期、冯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麒源诉称:原告与被告冯钰期系兄妹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购车需要,被告冯钰期向原告借款15万元整,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签订协议后,原告分批借给被告15万元整,而还款到期后,被告均称没钱无法还款。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整及约定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冯上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冯上英的住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被告冯上英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麒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冯麒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彩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