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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诉李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7806726-8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幸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7806726-8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幸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璐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红星,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