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杨永辉,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建设,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辉诉被告薛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辉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永辉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