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高飞,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生 被告薛昭,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生 本院受理了原告高飞与被告薛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薛昭长年在外打工,家中无人,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