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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梁与孔云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159号 原告杨国梁,男,1978年11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小红,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孔云静,女,1990年1月24日生。 原告杨国梁诉被告孔云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159号
原告杨国梁,男,1978年11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小红,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孔云静,女,1990年1月24日生。
原告杨国梁诉被告孔云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云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国梁诉称,原告代理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因原告自己要上班,所以雇佣被告在销售点销售彩票,因为被告在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彩票销售情况一切正常,加之被告比较憨厚,所以原告对被告非常信任,直到2013年下半年原告核对账目时发现金额有缺口,所以找被告了解情况,被告坦白曾挪用部分彩票销售金额用于返还自己退婚的彩礼,基于被告的坦诚,原告当时没有报案只是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双方核对了挪用的金额,经过计算,被告总共挪用63350元,原告要求被告针对该具体情况写份说明,并承诺退换时间,被告承诺会联系家里,家里会在2014年正月初八(即公历2014年2月7日)还清,并承诺钱不退清不会走。此后,被告仍然在销售点销售彩票,并于2014年2月1日开始又挪用了5250元用于家庭琐事,承诺一并还清再走人。后被告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一走了之,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财产损失68600元;2、由被告偿还原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自2014年2月7日开始计算,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孔云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杨国梁代理销售中国体育彩票,杨国梁雇佣孔云静在该销售点销售彩票。2013年下半年杨国梁核对账目时发现金额出现缺口,后与孔云静核实情况,孔云静承认曾挪用部分彩票销售金额。双方核对账目后,经计算孔云静挪用63350元。后孔云静又于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挪用5250元。综上,孔云静共挪用彩票销售款68600元。孔云静给杨国梁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我是杭州市江干区青年文明路05096网点销售员挪用彩票销售款63350元,于家里联系在2014正月初八还清,落款人孔云静,落款日期2014.1.30。身份证号410225199001246682,电话13034217085、15869161216。从2.1号开始到6.30挪用5250,落款人孔云静。”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孔云静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销售员证、照片一张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孔云静在杨国梁代理的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点销售彩票,后孔云静共挪用彩票销售款68600元,并向杨国梁出具了情况说明。孔云静无合法依据占有杨国梁彩票销售款68600元,并不予返还,给杨国梁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向杨国梁返还占有的68600元。原告杨国梁要求被告孔云静支付68600元利息的起算日为2014年2月7日,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孔云静支付63350元利息的起算日应为2014年2月8日,利率可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因原告未提供关于彩票销售款5250元利息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云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杨国梁彩票销售款68600元,并支付其中63350元自2014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国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被告孔云静承担763元,原告杨国梁承担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俊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