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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08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26日生。 被告岳某某,女,1979年1月2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瑛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08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26日生。
被告岳某某,女,1979年1月2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瑛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现年12岁)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在得知原告前妻留有一子时承诺,婚后会像对亲生孩子一样对家辉,会善待老人。2010年农历6月29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婚后不到20天被告就违背了她的诺言,孩子的爷奶接孩子回来上学,被告不同意,无理取闹,最后竟让老人拿出二十万才让孩子进家。婚姻的破裂从此开始,不断的找事吵架骂老人,原告不在家时被告还拿棍子打过原告的母亲,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夺下棍子,原告母亲才躲过毒打。原告曾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还扬言只要李某甲在,你们就别想过安稳日子,被迫老人和孩子家辉离开了家,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老人有几次回家拿衣服,被告不但不让进家门还辱骂老人。由于确实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就与被告分居到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乙由我抚养,抚养费自担。
被告岳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二婚,带一男孩李某甲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岳某某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幼子尚小,原、被告离婚对家庭稳定和孩子成长不利,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瑛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齐 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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