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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03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雷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03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雷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艳荣、被告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2003年农历腊月初十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9日在兰考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生育长女雷某甲,长子雷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酒后无故殴打原告。被告在外打工与别的女人经常来往。被告的母亲还无端找原告的事。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雷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雷某乙、次子雷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雷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诉状中说我好吃好喝不是事实,因为我们有三个孩子,孩子离不开娘,希望被告再给一次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在外打工相识,2012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11日生育长女雷某甲,2006年7月23日生育长子雷某乙,2012年2月4日生育次子雷某丙。现在长女雷某甲、长子雷某乙随被告雷某一起生活,次子雷某丙随原告李某某一起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生育三个子女,证明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均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请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冠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