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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兵兵,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利峰、卫晓明,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吕兵强,男,汉族。 上诉人吕建芳为与被上诉人吕兵兵、原审被告吕兵强排除妨碍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建芳与被上诉人吕兵兵委托代理人袁利峰以及原审被告吕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