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社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乃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选进,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伟军,男,汉族。 二被上诉人王选进、宁伟军共同委托代理人:宁贤,男,汉族,。系被上诉人王选进、宁伟军之子。 上诉人于社民因与被上诉人王选进、宁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社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乃虎、被上诉人宁伟军、王选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宁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