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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灵学,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有成,男,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运超,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强,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孔朝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梁力勋,曾用名梁力熬,男,汉族。 上诉人古灵学、康有成为与被上诉人马强、原审第三人梁力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古灵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运超(同时作为康有成委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马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朝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梁力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于 磊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