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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吕店镇。2001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4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去伊川县吕店镇上庄村的路上,以1000多元的价格从一陌生人手中购买一辆蓝色永盛牌三轮摩托车。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伊川县吕店镇邵沟村村民邵久安。经查,该车辆为2012年6月14日汝阳县陶营乡陶营村村民王灿浩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6066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王灿浩。 2、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洛阳市关林镇旧货市场,以10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辆红色永盛三轮摩托车,后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伊川县吕店镇拉马店村村民孙飞武。经查,该车为2013年11月6日伊川县白元乡常峪堡村村民赵进朝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469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赵进朝。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王灿浩、赵进朝陈述;证人周京涛、孙飞武、邵久安等人证言;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物证赃车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并转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36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贾曾阁 人民陪审员 谢永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睿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