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347-3号 原告付延芹,女,1964年7月7日生,汉族,系受害人张丽婷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俊锋,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晓军,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延芹诉被告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延芹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延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