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成(又名杨万成),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强,男,汉族,住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杨成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三终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被申请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我们双方签订承包协议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承包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杨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涉案承包合同已经另案已生效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06)汝经初字第91号、本院(2007)平民终二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予以解除。本案审理和解决的是该合同被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杨成关于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属本案审理和审查范围。 综上,杨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徐冠军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