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吉英,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良,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系刘吉英之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松,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张世权,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系张世松之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汇林凤凰城1-2楼)。 负责人熊东红,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燕飞,女,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吉英因与被上诉人张世松,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吉英以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吉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吉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7元,减半收取2013.5元,由上诉人刘吉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新 章 审判员 李 俊 华 审判员 沈 华 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佟乐观(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