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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吉英因与被上诉人张世松,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吉英,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良,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系刘吉英之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五色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吉英,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良,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系刘吉英之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松,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张世权,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系张世松之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汇林凤凰城1-2楼)。
负责人熊东红,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燕飞,女,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吉英因与被上诉人张世松,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吉英以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吉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吉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7元,减半收取2013.5元,由上诉人刘吉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新  章
审判员 李  俊  华
审判员 沈  华  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佟乐观(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