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会学,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玉中,男,195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冯跃杰,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玉中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上诉人冯会学因与被上诉人冯玉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6月4日,冯玉中、冯会学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后冯会学对冯玉中进行殴打致使冯玉中受伤住院,经周口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为轻微伤。冯玉中在西华县创伤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医疗费2204.3元。另查明:冯会学在2013年6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西公(奉母)行罚决字(2013)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4月25日,冯玉中去找本村的冯留柱说事,后冯会学与其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殴打,被本村村民拉开。冯玉中经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冯玉中在西华县创伤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医疗费1021.7元;在西华县人民医院做检查花费780元。冯玉中在2014年7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西公(奉母)行罚决字(2014)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0元。冯会学在2014年7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西公(奉母)行罚决字(2014)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2013年6月4日第一次打架中,冯会学因邻里纠纷到冯玉中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冯玉中在纠纷发生后没有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存在过错,在此次打架中应负完全责任为宜。经本院审查,冯玉中可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22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2=660元、营养费(每天酌定20元)20元∕天×22=440元、误工费30元∕天×22=660元、护理费30元∕天×22×1人=660元,共计4624.3元。2014年4月25日第二次打架中,冯玉中、冯会学在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冯会学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案情,以承担70%的责任为宜。冯玉中没有采取正确的对待方式,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对本次侵权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因冯玉中受伤较轻,经鉴定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故住院期间不再需要护理和补充营养。冯玉中可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1021.7元、检查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4=120元、误工费30元∕天×4=120元,共计2041.7元,由冯会学赔偿其70%即款1429.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冯会学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冯玉中医疗费、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6053.49元。2、驳回冯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冯会学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冯会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改判冯会学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冯玉中承担。 冯会学的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6月4日,冯会学没有殴打冯玉中,当时冯会学没有和冯玉中有任何身体接触。2014年4月25日,冯玉中儿子冯跃杰殴打冯会学,冯会学没有殴打冯玉中,一审法院让冯会学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同时冯会学二审期间提交了西华县创伤医院医疗费、检查费票据两张,证明冯玉中殴打冯会学造成的损失。 冯玉中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内容不属实。冯会学称被冯玉中及其家人殴打没有证据,我们没有殴打冯会学。原审认定正确,派出所已经处理并拘留了冯会学,我方诉求应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冯会学和冯玉中因邻里矛盾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原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处理结果及有关住院凭证,认定冯会学对冯玉中造成身体损伤带来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适当。冯会学二审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不属于新证据,其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冯会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会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新章 审判员 沈华秋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佟乐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