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王怀军,男,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男,1951年生,系原告哥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帅民,男,56岁。 原告王怀军诉被告王帅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王怀军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怀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潘杨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