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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霄娜诉王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2451号 原告王霄娜。 被告王朋。 原告王霄娜诉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质彬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霄娜和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2451号
原告王霄娜。
被告王朋。
原告王霄娜诉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质彬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霄娜和被告王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相恋,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14日生女儿王奕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极其不合,被告又对家庭无责任心,双方经常因琐事打架生气,十年来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3年5月被告因故意伤害被捕,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奕棣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朋辩称:我们是2004年相识,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4日生育女儿。我们婚后不是经常吵架生气,我现在不同意离婚,我是2013年5月7日因故意伤害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抓起来的,到2015年9月6日就出狱了,出去后我们好好过日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霄娜与被告王朋2004年相识,2005年11月28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8月14日生育女儿王奕棣,被告王朋因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刑事犯罪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原告王霄娜称其与被告王朋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打架生气,并于2014年11月24日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王朋否认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并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以化解双方的分歧和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相识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王奕棣,足以证明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在婚后长时间的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而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是双方应当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在发生矛盾及时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沟通消除双方之间的矛盾,避免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的淡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没有积极沟通,造成双方夫妻感情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但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原告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现在离婚既不利于婚生女儿的成长、学习,也不利于被告服刑期间认真改造,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霄娜与被告王朋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霄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质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旺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