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952号 原告濮阳市鑫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23296-9。 法定代表人张景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敏,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藏伟,男,成年,汉族。 原告濮阳市鑫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骆藏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长期不在居住地居住,无法送达,原告又逾期未缴纳公告费,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市鑫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艳丽 审 判 员 韩美玲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