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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王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王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司建设,系河南科序律师事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王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司建设,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作出了(2014)汝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3年7月3日生一子,取名鲁某甲。孩子出生后不久,原告患上了围生期心肌病等多种疾病。原告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14日的医疗费用已经本院判决,本院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鲁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4000元。本案中,原告从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10月7日再次陆续住院治疗,共计住院96天,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32504.7元(经新农合报销后费用)。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一直未对原告进行照顾,也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000元。
另查明,原告王某某现在仍病重住院,由其父母照顾,并且无经济收入。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婚生子鲁某甲,一直由被告抚养。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告王某某在怀孕生产后患上了围生期心肌病等多种疾病,被告应该积极筹集资金为原告治疗,只有如此,才能慰藉原告的心灵,才能维护家庭的幸福,否则,终将造成遗憾。由于原告王某某现仍病重需要治疗,并且无经济收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鲁某甲现由被告抚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请求,考虑被告的生活状况,不予支持。对于被告鲁某某的答辩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判决:一、限被告鲁某某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32504.7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鲁某某承担。
原审法院宣判后,鲁某某不服,上诉称,扶养费是指被扶养人为了生存所必需的应由负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进行支付的费用。王某某所主张的费用已实际发生,即使不是王某某的积蓄,充其量属夫妻间的共同债务,且王某某父母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条对王某某尽抚养的义务,分担王某某所化费用。综上,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条判决给付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王某某辩称,王某某与鲁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3日王某某因为生育儿子患病,鲁某某对其不管不问导致王某某借款治病至今仍在医疗中,一审事实清楚,且已有生效判决书佐证,希望上级法院依法维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王某某与鲁某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患病没有经济来源,作为有经济扶养能力的鲁某某应尽其对妻子王某某的扶养义务,现王某某要求鲁某某支付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鲁某某上诉称王某某所主张的费用已实际发生,即使不是王某某的积蓄,也应属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王某某的父母对王某某也有扶养义务,应分担王某某医疗费用。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医疗费发生在其与鲁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鲁某某对患病又无经济来源的妻子王某某不尽扶养义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邢智慧
审 判 员  朱 晓
代理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平彩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