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书杰,女。 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浩然,男。 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侯书杰因与被上诉人安浩然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书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被上诉人安浩然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审在未进行调解的情形下作出离婚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侯书杰。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