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玉梅,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班瑞,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玉梅因与被上诉人班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梅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玉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玉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上诉人刘玉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