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530号 原告张慧,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迎宾大道。 委托代理人闫东生,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纪华,男,198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 被告王志勇,男,1985年1生,汉族,住项城市永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诉被告袁纪华、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慧负担。 审判长 李 太 杰 审判员 邝晓光审判员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