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482号 原告魏某某,女,1964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国营,程湾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1963年6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