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蔡璐(文)——再论“安乐死”合法与否之问题

来源:法学志士 作者:法学志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经济基础 刑法学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这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经济基础 刑法学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这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于安乐死问题,究竟有没有触犯刑法?记得大一的刑法老师给我们讲过1984年中国安乐死第一案,当时,被告的母亲因患有“肝腹水晚期”,其疼痛难忍,痛不欲生,欲求安乐死~结果,医院主治医生王某于心不忍,实施了安眠药致使其母死亡的法律后果,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依据刑法“但书”规定,被告被判无罪~此案一经判决,立刻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有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被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有人同情医生,认为这符合道德伦理,判无罪是正确的!几年前,上海市也处理过类似安乐死的案子,被告的母亲因患绝症,其子于心不忍,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其子用电击的方式将其母电死~使得其母永远脱离痛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处5年有期徒刑~同样是安乐死案件,为什么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两个判决呢?安乐死究竟是否合法? 世界各个国家,除了荷兰外,都主张安乐死不合法~我国目前也主张安乐死非法,只要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论犯罪动机是什么,即使是善意良好的动机,只要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都应当对其以本罪定罪!只是在量刑时候,应当特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安乐死问题不但涉及到法律问题,更涉及到道德伦理的法律问题,而且在这个问题上,它们之间还有一定的冲突!但是,法不等同于道德,即使主观动机再善意,如果实施了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一律平等的对他们定罪!上海市中院的判决非常正确!犯罪三大特征,即“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必须要全部予以贯彻!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安乐死也算是“非法”吗?是的!因为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在没有经过合法法律程序允许前(例如法院依法判决对被告执行死刑),一律非法!还有人会提出质疑,说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此观点也值得商榷!虽然安乐死是被害人自己自愿请求结束生命的行为,但是,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如果是患者自杀,可以另当别论,即使经“患者同意”而经由他人处分自己的生命权,也是触犯刑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被害人)没有权利处分自己生命权之法益,同意了也归属无效,任何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都将阻止违法排除性事由!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量刑确要综合考虑动机,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等综合考量! 所以,安乐死是非法的! (注:《我要安乐死》,邓绍斌著,香港三联书店2007年5月版,真实故事概要:【本報訊】四肢癱瘓青年鄧紹斌(斌仔)撰寫的自傳《我要安樂死》,在書展中有發售,斌仔並會在周日(22日)下午舉行的「生命.尊嚴—孰輕孰重」座談會,分享他自己的故事。醫管局主席胡定旭、大律師余若薇及醫生鄺國熙等屆時都會出席,討論安樂死這一個備受爭議的課題。為配合座談會,出版《我要安樂死》的三聯昨日派出多名年輕調查員,以問卷訪問參觀書展的人士,了解他們對安樂死的看法,調查結果將於座談會上公布。  斌仔因一次練習意外導致全身癱瘓、躺臥病床10多年,他本為教育學院的學生,曾去信要求前特首董建華准許他安樂死,結果惹來社會很大迴響。由於只剩頭部可活動,斌仔是靠額頭紅外線感應器,一字一字的打出來,結果他花了1年時間,寫出15萬字的自傳《我要安樂死》講述自己的經歷,希望可引發其他人思索安樂死的問題,該書並得到醫管局主席胡定旭及歌手張學友等名人寫序)目前,随着医学水平的逐步提高,对于饱受病痛极端痛苦折磨的,身患不治之症(绝症)的病人而言,医院应当尽全力挽救这些病人的生命,不能轻言放弃生命!或许这对病人是一种折磨,因为他们要承受巨大的肉体甚至是精神痛苦,希望不久的将来,医学研究能发明一种镇痛剂(不对病人生命产生威胁),减轻他们的痛苦,同时也减轻我们的精神痛苦~而这一点,就完全靠医学的努力了!
责任编辑:法学志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