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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三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2-1-1。 法定代表人:岩村哲夫,该公司代表取缔役。 委托代理人:雷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三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2-1-1。

法定代表人:岩村哲夫,该公司代表取缔役。

委托代理人:雷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大街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苑祥,该公司知识产权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英昆,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大街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苑祥,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英昆,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双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北街409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凯,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昆,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因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股份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新能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2)冀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田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雷鹏、张梅,双环股份公司和双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苑祥、刘英昆,双环新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凯、刘英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田株式会社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为专利号为ZL01319523.9、名称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双环股份公司、双环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LAIBAOS-RV”汽车(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应依法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的细微差异对两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请求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田株式会社依据双环股份公司、双环有限公司提交的《评估咨询报告书》及双环股份公司单方提供的《利润表》《来宝车销量统计》,主张双环股份公司、双环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为34857.04万元。双环股份公司为逃避侵权赔偿责任,恶意无偿转让双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双环股份公司赔偿本田株式会社34857.04万元,并赔偿本田诉讼支出的费用;判令双环有限公司、双环新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双环股份公司等三被告答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一百余项部位存在差别。在整体外轮廓、前大灯、车头前保杠等部位的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使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区别开来。对比客体是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存在本田株式会社所称的必装件和选装件问题。2.本田株式会社起诉时间是2013年4月,而所谓的被诉侵权行为早在2007年3月已经终止,涉案专利权已于2011年5月30日到期而失去保护。本田株式会社对双环有限公司、双环新能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起诉应予驳回。3.本田株式会社诉请赔偿34857.0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汽车是由上万个部件构成,其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包括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等诸多因素,产品的外观设计因素在整车的利润中所占的比例及具体的数额,本田株式会社未提交证据证明。4.在涉案专利权保护到期之后,双环新能源公司才于2012年成立,因此不存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本田株式会社关于股权转让问题的主张,也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应依法通过另行起诉的程序予以解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本田株式会社于2001年5月3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产品名称为“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月13日授予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专利权。保护期限至2011年5月30日。

2003年9月12日,本田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对双环股份公司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针对双环股份公司首页,内容涉及“双环来宝S-RV全面介绍”“在线参观”“双环汽车新车新貌”“汽车图片”等信息,北京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公证后,出具了(2003)京证经字第11496号《公证书》。

2003年9月18日至10月8日,本田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多次向双环股份公司或其销售商发出警告信,要求双环股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双方经会谈并签署了会谈备忘录。双环股份公司在备忘录中称,该公司现在北京市场上调研的汽车不会进行经营性生产和销售,为了表示对本田株式会社的尊重,双环股份公司的定型产品资料于同年10月17日前通报本田株式会社,以征求对此产品的意见。随后,双环股份公司于10月15日将其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定型设计方案传至本田株式会社。本田株式会社传真函告双环股份公司称,该定型方案仍然侵犯涉案专利权。

本田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03年10月25日,11月1日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丰台区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双环专卖店(以下简称旭阳恒兴公司)购买了车架号为LGWCA2G6032000161和NO.6032000242的两辆被诉侵权产品(以下简称涉案汽车1、涉案汽车2)。北京市公证处对购买过程予以公证,分别出具了(2003)京证经字第16526号《公证书》、(2003)京证经字第13393号《公证书》。

2003年11月24日,本田株式会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双环股份公司及其旭阳恒兴公司,称双环股份公司生产、旭阳恒兴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万元,其中包含涉案专利ZL01319523.9号的赔偿数额为8000万元,并承担本田株式会社为此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双环股份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因发生管辖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民三他字第4号《关于本田技研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涉及到ZL01319523.9号专利部分的纠纷,指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院审理的双环股份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合并审理。同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案件中包含本田株式会社ZL01302609.7号、ZL01302610.0号外观设计专利(汽车保险杠部分)的纠纷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