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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9号 罪犯马建国,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郑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9号

罪犯建国,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郑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对马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马建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0日,马建国之父因与在同一早餐点吃早餐的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遂打电话叫马建国赶到现场,并与张某等人发生厮打,马建国随手从地上捡起一个起子,刺中张某头部,致其头部流血倒地,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马建国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谅解。

罪犯马建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建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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