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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根信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2号 罪犯雷根信,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2号

罪犯雷根信,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根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雷根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至2011年3月,雷根信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养生猪,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养的生猪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危害,仍从陈某处购买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并先后两次卖出100千克共计1.6万元。

罪犯雷根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河南省豫中监狱对罪犯雷根信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为好。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驻马店市驿城区司法局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意见为:雷根信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雷根信的假释保证人为其女儿雷慧芳。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根信非法销售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100千克,危害不特定人群,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根信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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