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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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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因被上诉人余行英诉其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因被上诉人余行英诉其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10-17 16:46:5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信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 阔,

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因被上诉人余行英诉其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17 16:46:5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信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  阔,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胡晓昱,该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行英,女,196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第三人王桂林,女,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因被上诉人余行英诉其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余行英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被上诉人余行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余行英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晓强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许立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  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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