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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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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克民因被上诉人张庆林诉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上诉人孙克民因被上诉人张庆林诉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10-17 16:47:38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信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克民,男,汉族,1954年1

上诉人孙克民因被上诉人张庆林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17 16:47:38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信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克民,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李淮,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林,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洪乾,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祝强,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机构代码: 41944521—X

法定代表人范志福,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强,该中心市场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克民因被上诉人张庆林诉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克民及委托代理人李淮,被上诉人张庆林及委托代理人张洪乾,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阮晓强

审  判  员   许立杰

审  判  员   李洪宇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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