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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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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清不服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卫军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张四清不服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卫军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17 09:30:06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4)上行初字第52号 原告张四清,男,生于1964年4月22日,住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看花楼村张红叶庄9960号。 被告上蔡

张四清不服上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卫军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17 09:30:06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4)上行初字第52号

原告张四清,男,生于1964年4月22日,住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看花楼村张红叶庄9960号。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卫军,男,生于1968年7月1日,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看花楼村张红叶庄9966号。

原告张四清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2月1日为第三人张卫军颁发上集建(1991)字第240331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四清,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张卫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2月1日为第三人张卫军颁发了上集建(1991)字第240331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张卫军;地址:芦岗乡看花楼6组;地号:123;土地类型: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14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50平方米;用途:宅基;四至:东路,西路,南路,北空;长:16.5米,宽13米。

原告诉称,原告兄弟三人,原告在家排行老大,第三人排行老二。弟兄三人在该村组统一规划分配各有一处宅基,因原告在其叔叔宅基上居住,第三人无钱建房,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第三人暂住在原告宅基地上。在2014年第三人因与叔叔宅基地纠纷,经查得知该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已经变更为第三人张卫军,土地使用证号为上集建(1991)字第240331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请原告查明事实,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朱勇的丈夫王笼头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91年2月1日,原告起诉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其起诉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四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新军

审  判  员   曹海军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云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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