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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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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新林、孙爱香行政征收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新林、孙爱香行政征收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20 14:58:1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赵新林,男,汉族,1989年7月25

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新林、孙爱香行政征收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0 14:58:1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赵新林,男,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爱香,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14-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14-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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