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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奥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金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庆,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掖市奥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西六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儒,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市金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花园镇15小区3号楼(科技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承,该公司独立董事。

再审申请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先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掖市奥林农业科技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公司)、石河子市金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实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2)新兵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92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5月19日、5月20日和10月23日询问了当事人。再审申请人敦煌先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峰、王连庆,被申请人奥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相儒,被申请人金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代理人王继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1月,敦煌先锋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先锋国际良种公司是“先玉335”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人,品种权号为CNA20050280.8。敦煌先锋公司为“先玉335”玉米品种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2011年4月,奥林公司与金实公司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奥林公司委托金实公司繁育代号为PS6的玉米种子,同时向金实公司提供PS6玉米的母本和父本原种,并支付定金。随后,金实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三中心团场六连部分农工签订委托繁育PS6玉米种子的合同,并已实际种植。敦煌先锋公司得知后,遂委派律师通过石河子市公证处对农工繁育的PS6玉米种子进行取样封存,并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证实PS6玉米种子实为“先玉335”玉米品种。现金实公司繁育的玉米已采摘完毕并运送至奥林公司,二被告的行为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决:l、奥林公司停止侵权;2、奥林公司赔偿敦煌先锋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3、奥林公司对所剩繁育玉米种子进行转商或作灭活性处理;4、奥林公司赔偿敦煌先锋公司的维权损失;5、奥林公司在《农民日报》、《新疆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6、金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奥林公司答辩称:奥林公司委托金实公司繁育PS6玉米种子是事实,但PS6玉米种子与“先玉335”玉米品种并不相同,尽管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鉴定,但鉴定结果为“无明显差异”,并没有作出肯定的结论,且送检的PS6玉米种子不是母本和父本,很难准确检测该PS6玉米种子就与“先玉335”玉米品种相同,奥林公司不构成侵权。由于奥林公司委托金实公司繁育的该批种子系河北某客户订购的,该客户以该批种子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接受,导致该批种子全部转成商用,奥林公司损失惨重,更无利润可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实公司答辩称:金实公司繁育PS6玉米种子是受奥林公司的委托进行的,金实公司不知道所繁育的种子存在侵权问题,如果存在侵权也应由奥林公司承担责任。金实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金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先锋国际良种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予该公司为“先玉335”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人,品种权号为CNA20050280.8,保护期限为15年。2010年,该公司与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铁岭先锋种子研究有限公司及敦煌先锋公司等三个公司签订授权书,授权该三公司为国内“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主体,享有收集侵权证据、提起诉讼等一切权利。

2011年4月,奥林公司与金实公司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奥林公司委托金实公司繁育代号为PS6的玉米种子。合同约定种植面积为1000亩,收购单价为5.9元/公斤。奥林公司向金实公司提供PS6玉米的母本和父本原种,并支付繁育种子的定金。随后,金实公司又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三中心团场六连部分农工签订委托繁育PS6玉米种子合同,农工实际种植623.5亩。2011年9月、10月,金实公司共交付奥林公司玉米种子265.092吨,实际结算价格为6.25元/公斤。

2011年9月,敦煌先锋公司发现金实公司繁育了PS6的玉米种子,经比对,该批玉米种子实为“先玉335”玉米品种,遂申请石河子市公证处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三中心团场六连对繁育的玉米果穗进行拍照、取样、封存,石河子市公证处作出(2011)新石证字第2275号公证书。

2011年10月19日,敦煌先锋公司将公证取样封存的果穗和“先玉335”玉米样本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分析比对。2011年11月8日,该检测中心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无明显差异。

甘肃金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敦煌先锋公司2010年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称:2010年,敦煌先锋公司实现净收入567299366.50元,“先玉335”玉米种子的净利润为14.95元/公斤。酒泉神航会计师事务所对敦煌先锋公司2011年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称:2011年,敦煌先锋公司销售“先玉335”玉米种子全年累计实现净收入638966629.08元,“先玉335”玉米种子的净利润为13.16元/公斤。

2011年8月30日,敦煌先锋公司销售给案外人新疆农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先玉335”(8000粒/袋),数量分别为16365袋、16385袋、2250袋,单价均为76元/袋。2012年4月13日,敦煌先锋公司销售给农九师种子公司“先玉335”,数量分别为500袋、240袋(10000粒/袋),单价为85元/袋、100元/袋。

关于涉案玉米种子的去向,奥林公司辩称客户以该批种子不合格为由拒绝接受而被迫转商,其虽提供数张出库单,但未能提供该批种子质量存在问题的鉴定报告及其转商的种子确为涉案玉米种子,结合法院调查奥林公司的财务账册未反映上述情况,对于奥林公司提供的该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奥林公司是否侵害“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2.奥林公司如果构成侵权,如何确定其赔偿数额;3.金实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一,奥林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委托金实公司繁育PS6玉米种子,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鉴定,PS6玉米种子实为“先玉335”玉米品种,因此,奥林公司已构成对“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责任编辑:国平